广汇物流(600603)被立案调查,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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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600603)被立案调查,股民索赔可期

  2024年4月30日,广汇物流(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汇物流,代码:60060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同日,广汇物流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查明,广汇物流存在

  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年对部分房地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二是公司未披露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2020年、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后续年度归还占用资金情况。三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子公司汇融通(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同日,广汇物流又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一)2020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贸易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支付贸易业务合同款 5.26 亿元;2021年3月24日,该笔贸易业务资金已按照业务合同实现全部回款5.43亿元,其中,贸易业务毛利润为0.17亿元。(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信”)开发的雪莲天府小区于2020年取得预售许可(金麒麟分析师)证,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2022年末实现预售收入81,703万元。公司子公司四川蜀信持股70%的子公司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中天”)开发的御锦城小区于2020年取得预售许可证,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 2022 年末实现预售收入227,810万元。2022年末公司根据代销方提供的客户交付资料做为收入确认依据,2022年两个项目合计确认收入289,387万元,成本201,300万元。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予以更正。根据客户实际交付情况,本次差错更正将导致公司2022年收入调减 289,387万元,成本调减201,300万元;2023年收入调增235,693万元,成本调增166,567万元;收入差额53,694万元,成本差额34,733 元,待客户实际收房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三)2022年9-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供

  应商将采购款中2.255亿元直接或间接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2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1.625亿元。截至2023年11月20日,上述金额已全部归还完毕,资金占用余额为0。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广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广汇物流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广汇物流案的索赔条件为:2024年4月30日前买入广汇物流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发布于 2024-05-06 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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